注册商标被他人用做企业名称,如何高效维权?易法通说法
近些年来,总有一些“智者”想走捷径,试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将他人已有影响力的企业商标注册成自己的企业名称,好凭风借力,上青天。
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
由于企业名称的登记机构在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而商标的注册机构是商标局,二者由不同的部门办理。
因此,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事情时有发生。
但,企业名称通过核准并不意味着合法!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注册后,将该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使公众产生混淆时,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已明确规定,“傍名牌”行为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但还是有很多人在钻行政程序漏洞,以身涉法。
以“易法通”为例:
易法通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法律风险管理外包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以法律信息化平台为载体的在线法律风险管理外包提供商。
“易法通”的文字商标,于2011年7月就已经申请注册并核准通过,10年期满,也于2022年完成续展。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易法通”的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而下方企业,直接使将商标“易法通”作为公司名称,存在恶意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易导致公众误解二者存在商业关系,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考量商标侵权?
那么,遇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该如何判断、维权呢?
实践中,为更全面、更有效的维护合法权益,通常会视情况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进行维权。
判断他人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参照以下几点:
① 企业名称使用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
② 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相同或近似;
③ 企业名称被突出使用,构成消费者判断服务来源的依据;
④ 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使用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判断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不成当竞争,一般会考量:
① 在先商标(此处指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下同)于其他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前,即已在注册地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和影响力可被当地企业接触和知悉;
② 其他企业主观上有攀附在先商标之商誉的意图;
③ 其他企业的使用行为和方式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公众误认等。
实操建议
① 收集证据(公证取证)
② 工商查处(若是网络销售平台的,可先进行各项投诉)
③发送商务函件/律师函,告知违法事实,要求限期改正。
④ 诉讼赔偿,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在此建议企业在命名时,遵循一定程度的避让注意义务,切勿与他人商标、服务或字号雷同或者高度近似,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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